温岭:推进机床产业转型升级 提质增效振兴实体经济
- 2017-05-22 15:53:5017925
一、设立专项引导基金
1 . 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资金。设立规模为5亿元的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工业有效投入、两化融合、品牌建设、科技创新、节能双控、智能制造、军民融合、商务经济、 人才建设、 企业上市等, 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2 .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功能定位,财政出资5亿元,社会筹集20亿元,设立总规模 25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大工业有效投入
3 .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发挥先进装备在工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和引 领作用, 对经备案登记或核准且环保等相关手续完备的企业, 在建设起止年限内( 特殊情况可在经信部门批准延期一年) 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 含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 单台金额6万元( 含税) 以上, 且购置设备项目 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予以补助, 对购置应用制造设计、资源管理、电子商务、云数据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总额达50万元以上项目,予以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 符合条件的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 按设备投资额( 不含税) 的6%给予补助。
(2) 融资租赁设备( 不含保证金) 纳入补助范围。 对于融资租赁的新设备, 要求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 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 且在规定期间内已经支付的融资费用超过300万元以上。
(3) 被省列入“机器换人” 示范点的行业, 根据省补资金情况, 对示范企业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其中, 制鞋业单台设备金额放宽至1万元, 购置项目 总额放宽至50万元, 补助金额提高一倍。
(4) 重大技改投资项目 经认定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
(5) 大力推广本地产品应用。在保证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要求的前提下, 在政府采购、 公建项目等中优先推荐使用本地企业产品。
4. 鼓 励 企 业 购 置 工 业 机 器 人 。对 企 业 购 置 的 符 合GB/T12643-2013 标准的工业机器人, 按照设备购置款( 不含税)的 10%-20%给予追加补助。
5. 对 2014 年1月1日后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 10 亩以上工业用地或用地不到10亩但总投资1200万元以上( 不含地价)的技术改造项目( 不包括东部新区), 项目 如期竣工经验收合格且三年内投产的, 亩均投资强度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要求的, 投资额超出部分按20%比例奖励( 土地成本、土建投资高按固定资产投资 40%计入)。
6. 鼓励回归投资产业项目。 经过招商引 资准入评估, 对纳入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管理的制造业项目实行考核; 落地投产后根据考核结果, 当年地方贡献的 80%奖励给企业。 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 库管理的制造业项目 后续管理, 在投产后 5 年实行地方贡献考核,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部分奖励给企业, 每年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三、深入推进企业培育
7. 每年由市委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工业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占 30 分, 税金和利润各占 20 分,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 亩均税收各占 10 分的百分制权数进行考核排名 , 前 10 位为市工业企业,11 至 20 位为市明星工业企业,21 至 100 位为市重点工业企业, 由市委市政府授牌, 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8. 强化骨干企业扶持。 对考核中连续三年进位的重点工业企业, 当年新增地方贡献 10%以上部分, 奖励给企业。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 30 亿元、 50 亿元和 100 亿元的企业, 在目标实现年度当年及前两年, 地方贡献增长 10%以上部分,奖励给企业,每年高不超过5000万元。
9. 开展百年企业培育。从各细分行业中选择一批典型企业,建立“百年企业” 种子库, 予以重点扶持。对被评为、省级、温岭市级制造业单项( 隐形) 的企业, 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 万元奖励, 同时享受示范企业相关政策。
10. 加大成长型企业扶持。 对进入规模上的企业, 给予5 万元的奖励, 对新进规模企业三年内实行绩效评估, 每年地方贡献增长 10%以上的部分, 奖励给企业, 每年高不超过1000万元。 被评为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 省成长型中小企业、 省创业之星企业的, 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1. 被兼并重组企业房产和土地等权证资料不全, 但符合产业导向目 录、 空间布局指引、 项目 建设规划、 工程质量、 消防安全, 且无权属纠纷的, 可以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开发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在目 前城市规划未调整、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不改变的前提下, 原国有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手续。 在符合准入条件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划的前提下, 以资产收购形式并购重组涉及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 国有出让手续。
12. 鼓励市内重点企业和外地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市内相关企业, 做大做强。 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以市内相关企业上年地方贡献部分为基数( 多家需合并计算), 对地方贡献部分增长 10%以上的, 对被兼并企业增长 10%以上的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 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 50%奖励, 每年高不超过1000万元。
13. 对于我市企业被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后作为子公司, 纳税地仍在我市且承诺 5 年内不外迁的, 奖励兼并重组企业自 然人股东在兼并重组时产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 1.6%。
五、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14. 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 根据企业的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研发经费投入等指标, 把企业分为 A、 B、 C、 D 四类, 根据分类对企业在用地、 用能、 用电、 用水、 排污、 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
15. 加强工业用地保障。 每年安排不少于 30%比例用地指标专项解决工业转型升级项目 用地问题, 优先保障上市企业募投项目 用地、市重点工业企业的重大技改项目 用地和小微园项目 用地。
16. 加快推进小微园建设。 鼓励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推进小微园建设, 土地出让收益( 剔除出让成本、 各类基金等) 全额核拨给镇( 街道), 用于小微园配套附属设施建设, 每年安排小微园建设奖励资金, 被评为、 省级、 温岭市级示范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被评为温岭市级特色园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7. 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鼓励工业企业实施“零地” 改造, 对依法依规通过厂房加层、 加幢、 厂区整体改造、 内部整理等形式提高土地利用率, 符合规范要求的, 不再限制绿化率、 建筑密度, 翻建和建造三层及以上厂房的, 不再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 一般应建造三层以上厂房, 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原则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简化技改项目 报批流程, 实行 “实地联合预审、 全程分级代办、 内部并联审批、 竣工联合验收”, 探索 “承诺制” 审批方式。
18. 加大对工业地产项目 的扶持力度。 工业地产项目 建设所
涉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原地改建多层厂房的项目, 全额免征; 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的项目, 其第 1 层全额征收, 第 2层减半征收, 3 层以上( 含 3 层) 全额免征( 本条款适用范围为本文件下发时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地产项目 )。
19.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家队伍建设, 组织引 导企业家参加各类研修班、 企业家大讲堂等培训活动。 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轮训。 每年组织市重点企业、 创新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负责人、 接班人有针对性地赴国外学习考察、进行国内短期培训学习和接受高等院校教育学习。
六、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
20. 鼓励企业实行智能制造。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 培育新型生产方式。 对企业在“工厂物联网” 方面的直接投入, 按软件投资额( 不含税)的 30%、 硬件( 包括服务器、 交换机、 安全设备、 存储设备等)投资额( 不含税) 的 10%, 软硬集成设备按投资额( 不含税) 的2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投资额不再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21. 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 被认定为、 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 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被列入国家、 省、 台州市“两化” 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2. 当年根据信息化资金使用情况, 经评审对信息化示范企 业和项目, 按照因素分配法或竞争性分配法, 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