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推进机床产业转型升级 提质增效振兴实体经济
- 2017-05-22 15:53:5017912
七、 加强“三强一制造” 建设
23. 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 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 工作组、秘书处)、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单位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万元。 主导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浙江制造” 产品标准)、 团体标准( 联盟标准) 起草工作的企业, 分别给予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参与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浙江制造” 产品标准) 起草工作且单位排名 前 8 位的企业, 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 5万元、 3万元奖励, 每家企业当年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不计等级)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完成、 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 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标准化项目 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24. 鼓励企业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对获得台州市、 温岭市级质量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 50万元的奖励。 被评为省级、 台州市级精细化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 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被评为温岭市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温岭市绩效管理示范企业的, 给予15万元的奖励。 被评为省级及以上质量管理创新项目 的单位, 给予一定的奖励。
25.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对获得中国 商标( 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工信部工业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 30万元的奖励, 获得浙江省 商标、 浙江省 商号、 浙江省名 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获得台州市 商标、 台州市名 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被列入省“三名 ”培育试点企业的,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给予奖励。
26. 鼓励企业创建“浙江制造” 品牌。 对获得“浙江制造” 产品认证的企业, 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第 2 个以上产品单元认证的, 每增加 1 个产品单元奖励10万元, 每家企业当年产品认证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
八、 不断强化科技创新
27. 引 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我市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比例及增幅排名 , 给予前五十名 企业研发费( 审计后) 的 10%补助, 高不超过20万元, 当年度已取得市科技局、 市经信局项目 经费支持企业除外。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 技术)中心, 被认定为国家、 省和台州市级企业研发( 技术) 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5万元、1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 奖励 5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 按省委省政府政策奖励。
28.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高20万元的奖励。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 生物工程、 光机电一体化、 新能源、 新材料、 高新精细化工、 生命健康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29.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对被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 奖励25万元, 对被列入重点新产品的, 奖励25万元。对被新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 通过鉴定验收的, 奖励25万元。 对被列入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计划的奖励 15 万元。对企业自 主开发被列入、 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 套) 产品的, 分别奖励 100万元、50万元。 对被认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 新技术) 一、 二、 三等奖的, 分别奖励 5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对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 奖励20万元。
30. 鼓励工业、 农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于引 进先进技术或以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入股的, 经认定, 高按其技术合同已支付金额的 50%或股权金额的 20%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高不超过100万元。
31. 鼓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高新技术园区、 科创园区建设。 对被认定为、 省级、 台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生产力促进中心) 的科技服务机构( 农业企业除外), 分别奖励 50万元、25万元、15万元。 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力量在我市设立的面向广大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重点服务团队, 优先入驻温岭市科创中心, 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绩效奖励。 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营运机构, 根据工作绩效给予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2. 引 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 对获得国外发明的企业每件给予高5万元奖励, 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 个人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 对发明年费予以补助, 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的给予奖励。 对通过验收的“贯标” 企业奖励5万元, 根据本市服务机构代理发明申请量、 授权量及利用数据库服务企业绩效, 给予奖励。
33. 加大“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活动支持。 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请不高于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 用于鼓励我市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 对于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 并安排种子资金支持初创期企业发展。 经认定入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给予租金减免补助, 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给予入驻单位租金优惠的, 该补助经费转为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励经费。 设立科技金融风险池资金, 用于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对于权质押、 担保公司、 信保基金、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及信用保证发生的台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贷款, 给予 1%-2%的贴息支持, 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34. 鼓励农业科技创新。 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及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给予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事先立项支持, 对企业实施并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 先进技术引 进和推广项目, 按项目 投入额给予不超过 50%的奖励, 单项不超过30万元, 特别重大的不超过5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的,奖励50万元。 对被认定为省级农业企业研究院或省级以上“星创天地” 的, 奖励30万元。 被列入省级以上一般农业项目、 科技重大专项的, 分别奖励10万元、25万元。 对被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或研发中心的, 奖励10万元。 对被认定台州市区域创新科技服务中心或台州市级引 进大院名 校共建创新载体的, 每家奖励5万元。
九、 全面推动绿色制造
35. 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及新能源推广应用。 每年安排市节能降耗及新能源资金, 用于支持温岭市范围内在节能降耗和新能源应用方面具有示范性、 导向性的重点项目。 对节能降耗、 新能源应用、 资源综合利用、 节水等示范项目, 经有关部门评审后, 按项目 实际设备投资额( 不含税) 的 10%~15%予以补助, 高不超过50万元, 上述投资额不再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对自 主开发节能、节电、 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 技术和设备, 自 主开发节能产品且已产业化, 并被列入国家工信部、 浙江省《节能技术( 产品) 推广导向目 录》 的, 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 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级自 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5万元。
36. 加快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 按照“关停淘汰一批、 升级改造一批、 整合入园一批” 的原则, 加大对铸造、 热处理等高耗能行业的整治提升力度。 设立市整治提升专项资金, 用于铸造、 热处理等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示范项目 的政策补助。 具体操作按相关实施意见执行。
十、 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37. 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解决拟上市和拟场外市场挂牌公司 开展上市和挂牌过程中增加的改制成本和前期费用, 以及鼓励企业上市、 挂牌等专项奖励。
十一、 加快商务经济发展
38. 设立商务发展资金, 专项用于发展外向型经济、 电子商务、 会展业等, 具体按照我市商务经济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十二、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39. 设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培养、 引进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具体按照我市引 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政策执行。
十三、 附则
40.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 依法纳税、 查账征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1. 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 均包含本数, 投资额及奖励、 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42. 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 与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43. 企业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或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查封扣押、 责令停产整治或被依法关停的, 或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取消奖励资格。
44. 除新办企业外, 企业投资类项目 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
45. 我市实施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后, 投资类项目 补助 A 类企业在原补助基础上提高 10%, B 类企业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不变,C 类企业在原补助基础上下降 50%,D 类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政策。
46. 、 省级各类奖励资金如有调整, 以上级实际下达资金为准。
47.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2017年5月12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温市委发〔2012〕 31 号)、《关于实施关于规模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 温政发〔2012〕79号) 停止执行。
(原标题:中共温岭市委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