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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GDS系统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尚无明确规范,且现有各要求存在相互冲突。如《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中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但在安监总局116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又将GDS系统纳入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系统)中。同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又属于门管理,需要取得CCCF认证。
混乱的要求让设计单位及厂家无所适从,GDS系统需不需独立?GDS系统是否需要SIL认证?GDS系统应如何设计?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标准可参考。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新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标准中对于GDS系统进行了详细解释,下面我们将以新标准条文为依据,对GDS系统的设计和选择进行探讨。
规定了GDS系统的组成部分,即探测器、报警器和报警控制单元,并不包含联动。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探測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2.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3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4.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元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报警控制单元与探測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报警控制单元主电源欠压
3)报警控制单元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
6.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
2)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
3)能区分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4)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