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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行业解决方案

时间:2021-08-17      阅读:3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第1849号公布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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