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 2024-11-11 08:50:111684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平台建设、开放共享、查重评议、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附则”。《办法》第一条规定了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办法》第五条规定以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非财政性资金或非国有资本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涉及安全保密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十条规定管理单位新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且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要求将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相关信息报送至省大仪平台并开放共享。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省有关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开放共享服务效果好的管理单位,省财政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后补助经费应当主要用于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运行维护、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绩效奖励等。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或使用效率低、共享服务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整改。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通用性强但使用率较低、开放共享较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将其纳入公物仓管理或集中运营,接受统一配置与调剂,推进低效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