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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涉及多种仪器分析方法

2024-10-12 09:40:28654
来源:仪表网
  【机床商务网栏目 机床上下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9种微囊藻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水质 9 种微囊藻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微囊藻毒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 9 种微囊藻毒素的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微囊藻毒素-RR、微囊藻毒素-YR、微囊藻毒素-HtyR、微囊藻毒素-LR、微囊藻毒素-WR、微囊藻毒素-LA、微囊藻毒素-LY、微囊藻毒素-LW和微囊藻毒素-LF共9种微囊藻毒素的测定。
 
  直接进样法:进样体积为20µl时,方法检出限为0.2µg/L~0.4µg/L,测定下限为0.8µg/L~1.6 µg/L,详见附录A。
 
  固相萃取法:取样体积为200ml,定容体积为1.0ml,进样体积为10µl时,方法检出限为0.01µg/L~0.02µg/L,测定下限为0.04µg/L~0.08µg/L,详见附录A。
 
  方法原理:
 
  样品中微囊藻毒素经冻融后,直接进样或经固相萃取法富集,用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分离检测,根据保留时间、特征离子丰度比定性,内标法定量。
 
  《水质 铝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铝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铝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溶性铝和总铝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20μl 时,309.3nm 波长下测定可溶性铝和总铝的方法检出限为2μg/L,测定下限为8μg/L。
 
  方法原理:
 
  样品经过滤或消解后注入石墨炉原子化器,所含铝元素在石墨管内经高温原子化,蒸发解离形成原子蒸气。铝基态原子对光源(空心阴极灯或其它光源)发射的309.3nm特征谱线产生选择性吸收,在一定范围内其吸光度值与铝的质量浓度成正比。将测得的试样吸光度值同标准溶液的吸光度值比较,可计算得到试样中可溶性铝和总铝的浓度。
 
  《水质 银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银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银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溶性银和总银的测定。
 
  进样体积为20µl 时,本标准可溶性银和总银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4μg/L,测定下限均为1.6μg/L。
 
  方法原理:
 
  样品经过滤或消解后注入石墨炉原子化器中,所含的银元素在石墨管内经高温原子化,蒸发解离形成原子蒸气。其基态原子蒸气对光源(银空心阴极灯或其他光源)发射的328.1nm 特征谱线产生选择性吸收,在一定范围内其吸光度与银的质量浓度成正比。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银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907—1989)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扩展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优化了方法检出限;
 
  ——完善了可溶性银和总银的制备方法、干扰和消除、标准溶液保质期和样品保存条件等相关内容;
 
  ——增加了可溶性银和总银的术语及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废物处置等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907—1989)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银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溶性银和总银的测定。本标准可溶性银和总银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02mg/L,测定下限均为0.08mg/L。
 
  方法原理:
 
  样品经过滤或消解后喷入贫燃性空气-乙炔火焰,在高温火焰中形成的银基态原子对空心阴极灯或其他光源发射的328.1nm特征谱线产生选择性吸收,在一定范围内其吸光度与银的质量浓度成正比。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气相色谱法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气相色谱法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以气相色谱法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气相色谱法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VOCs 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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