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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20万!宁波市新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

2020-12-31 08:50:3528712
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机床商务网栏目 政策法规】宁波市新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政策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攻坚行动方案》(甬自创办〔2019〕8号)和《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文件精神,为有效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发展壮大,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了《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攻坚行动方案》(甬自创办〔2019〕8号)和《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有效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规模快速壮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纳入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高新技术企业。
 
  奖补资金事后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认定的企业(以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为准)。
 
  本办法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宁波市科技局发文为准)。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奖补政策
 
  第六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未列入宁波市科研诚信异常目录。
 
  (三)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政策规定条件。
 
  第七条 对政策支持年度(指政策兑现年度的上一年,下同)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并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以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分类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认定奖励的,不予奖励。
 
  (二)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对政策支持年度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政策支持年度宁波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有效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属于首次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视同首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的补差奖励。
 
  第三章 资金审核、拨付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申报、认定文件材料,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在市科技局外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受补助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企业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追缴其获得的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支持年度为2020年度至2022年度。
 
  咨询电话:0574-89292205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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