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床商务网

登录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9月1日开始执行

2020-07-23 16:23:0917209
来源:学数控
  【机床商务网栏目 政策法规】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从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次《条例》的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点,明确了付款期限、限制付款方式、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建立了监督保障机制、逾期付款的后果。文件重点内容如下: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连续两年的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取消承兑汇票的提案,现在终于被叫停了!本次《条例》的颁布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倾斜保护,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国务院令!承兑汇票被“叫停”!9月1日开始执行!)
 

上一篇:强化标准作用,中国模协首批乘用车车身模具企业评级工作有序推进中

下一篇:工信部组织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 发出了工信厅企业函〔2020〕159号通知 请相关重点企业关注

相关资讯:

首页|导航|登录|关于本站|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