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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万元!股民亏损,券商来赔?!

2020-07-20 10:24:3817838
来源:东方财富网
  【机床商务网栏目 机床股市】近日,据有关网络媒体报道,有股民起诉昆明机床(已退市)和中德证券(中介机构)等虚假陈述导致自己投资亏损,获赔268万元。
 

 
  早在2015年11月9日,昆明机床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机公司)与西藏紫光公司正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两天后,昆明机床披露了《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公告上说,大股东沈机公司已与西藏紫光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机公司计划向西藏紫光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的股份,这里面涉及了1.33亿股流通A股,转让价格为6.78元/股,总价约为9.03亿元。之后,沈机公司、西藏紫光公司等均通过昆明机床发布了权益变动报告。在这次权益变动的报告中,中德证券出具“财务顾问声明”,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2016年2月5日,昆明机床突然公布了“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三月内,依照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协议签署日为2015年11月9日,而到期日为2016年2月8日,因此该协议将自动解除。基于上述情况,目前股权转让双方正在协商是否延期的事宜。”而法院方面认为,此前昆明机床的公告遗漏了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这些信息的遗漏足以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沈机公司、西藏紫光公司、中德证券的信息披露也遗漏了上述条款,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对昆明机床公告内容的确认。上述行为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而后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1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2月5日,基准日为2016年2月23日,基准股价为12.78元。
 
  作为本案的原告,徐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1月11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2016年2月5日)以前买入昆山机床,并于2016年2月5日以后仍持有或卖出,造成了损失,请求赔偿损失399万元。
 
  经法院的核实,股民徐某的两个账户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为383万元。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徐某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他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符合相关情况,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由于相关时间区间又与2016年初股市 “熔断”重合,原告的部分投资损失符合“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法律规定,这部分的损失不应该由昆明机床、沈机公司、中德证券等承担。终法院判定,系统风险所导致的亏损占30%,由股民本人来承担。昆明机床及中德证券等的虚假陈述是导致股民投资亏损的原因之一,需要向股民徐某赔偿的金额为实际亏损383万元的70%,也就是268万元。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很多人都夸赞了这位股民的勇气,表示这样的事情,对于一部分上市公司能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有效遏制虚假陈述和财务造假。
 
  (原标题:股民告赢上市公司和券商 获赔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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