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达产扩能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 2020-04-02 09:22:1113612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达产扩能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推动工业企业达产扩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两手硬、两战赢”,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重点、新建企业达产扩产。鼓励重点骨干企业通过结构调整、增资扩产等途径加快发展,对季度去年同期工业产值总量达到2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本季产值同比增速达到5%后,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20万元的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季度去年同期工业产值总量达到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本季产值同比增速达到8%后,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的奖励,高不超过80万元;对季度去年同期工业产值总量达到3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本季产值同比增速达到10%后,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的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新建企业早竣工、早投产、早达产、早进规,对今年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提升本地配套率。围绕“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立产业链培育库,全面梳理以为主的产业链条,建立配套企业清单。建立“一对一”服务机制,组织开展与配套企业的产业链配套对接活动。根据新增本地配套企业的数量、采购产品规模,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对引进的关键配套项目,优先列入市级扶持项目计划。鼓励谋划建设专业配套产业园,并在项目用地指标安排、融资服务上予以支持。
三、鼓励企业创新销售模式。鼓励企业参与“百网万品”活动,利用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开拓市场。对年新增在线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新增交易额的0.1%予以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新注册开户且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本地产品牌乘用车消费升级。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鼓励本地乘用车生产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让利销售,消费者购买本地生产、销售的乘用车并在本地上牌的,给予每辆车一次性让利5000元。每家企业限让利销售6000辆。
对本地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年投产并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新车型,累计产量突破10000辆后,产量每超过10%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引导消费者购买本地消费类产品。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鼓励全市有自主品牌产品的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和文体用品企业以发放电子抵用券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让利销售,线上销售实际成交额分别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成交额的0.2% 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推动小微企业园加快发展。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进度,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早复工、早竣工,积极为小微企业入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鼓励小微企业园对入驻企业加强服务,园区制造类企业合计年应税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增幅排名,对排名前15位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七、加大对工业企业贷款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及时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加大对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投放力度,力争年内制造业贷款增长10%、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首贷客户融资担保率和业务放大倍数。
八、加大对工业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力度。证券分支机构应积极向总部争取投行业务倾斜,分层分类引导我市有资金需求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用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的各类支持政策和“绿色通道”,通过IPO、再融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等途径进行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引导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运用可交换债券、绿色债、双创债、项目债、纾困专项债、抗疫专项债、资产支持计划等各类债券融资工具开展融资,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
九、激励研究机构和服务平台开展精准服务。鼓励研究机构深入调查研究,助力疫情防控,助推复工复产,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对政策建议被市、县两级政府采纳的研究机构,由地方政府和市级部门进行推荐,经考评为优秀的,年度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
对积极服务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帮助政府部门宣传和落实政策的全市工业企业服务平台,经考核为优秀的,年度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
十、加强工业经济运行预警监测。建立健全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月监测、季评估机制,及时通报区县(市)、开发园区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每月对规上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高于全省、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市)、开发园区,给予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各地统筹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并统一给予加分激励,纳入区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年度目标考核。推进乡镇(街道)和工业企业经济运行监测队伍规范化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培训、交流。
本意见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意见中有明确施行期限的除外。本意见与国家、省、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切实提升企业知晓率,并及时兑现政策,增强企业获得感。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5号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