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昆机昨晚发布公告称被散户诉讼 涉近700万索赔
- 2017-04-06 09:24:333773
【机床商务网 机床股市】*ST昆机4月5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作为被告一于近日收到起诉方蒋如丰等41人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以自己名义单独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上述人员合计索赔699.15万元(不包括诉讼费用)。其余三方被告分别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显示,原告根据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对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因上述四被告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2015年11月11日以后、2016年2月5日以前买进公司股票,并于2016年2月5日以后仍持有或卖出,造成损失。
证监会认定四被告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15年11月10日,公司大股东沈机集团与紫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公司25.08%股权转让给紫光卓远。该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协议的解除8.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4.1条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3.2条所列受让保证金”(以下简称“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生效条件4.1.4甲方(沈机集团)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乙方(紫光卓远)成为昆明机床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简称“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紫光卓远、沈机集团通过公司披露的公告及公司自行披露的公告中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被告中德证券在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件中的新增条款,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告认为,原告遭受的损失与四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四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投资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原标题:*ST昆机因虚假陈述遭逾40散户起诉索赔近7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