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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试点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

2013-08-28 14:28:107742
来源:机床商务网
  【机床商务网】导读:财政部网站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
  
  为规范推进工作,相关部门制定《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方案规定了“以旧换再”产品实施范围和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对每类推广再制造产品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年。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推广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的原则。2013年,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试点,以后年度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下同)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具体补贴比例、补贴上限和推广补贴数量在“以旧换再”推广企业资格公开征集公告中明确。中央财政对每类推广再制造产品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以旧换再”回收旧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旧件来源须为消费者自用等清晰可查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有相关证明。第二,交回旧件需与回收推广企业再制造试点验收公告目录公布产品的型号一致。
  
  “以旧换再”的推广方式。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补贴。包括“以旧换再”试点企业的确定、试点企业再制造产品的销售、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的审核、“以旧换再”补贴资金的拨付、“以旧换再”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
  
  推广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在中国大陆地区具备独立再制造生产线并规模化生产。第三、推广企业作为再制造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再制造试点验收及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制定的《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发改办环资〔2012〕191号),售后服务网络完善,具有履行约定的生产及服务的能力。第四、推广企业对再制造产品实行联单管理(格式样表见附件2),建立再制造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第五、推广企业及其产品授权方应在特约经销商处设立特殊标志,并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示再制造产品和国家补贴金额,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第六、试点企业需签署“以旧换再”推广企业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并向社会主动公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不仅扩宽了企业的销售渠道,同时给消费者也带来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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