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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TOC总有机碳分析仪便携式TOC总有机碳分析仪
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
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
1、表2和表3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
适当放宽。
4.1.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
要求。
9水质监测
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9.1.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
执行。
9.1.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308执行。
9.1.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9.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
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